赣建人〔2017〕28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厅有关处室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准入不透明、培训不规范、考试不严格等问题,全面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培训市场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参与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公平竞争,倒逼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取消培训指标和办班计划,提前公布年度考试考核计划。凡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6〕21号)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厅人教处备案,其中,“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测员培训机构由厅人教处委托安质监局备案。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交付送达后,即可准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市场,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机构可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6〕920号)要求,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加强培训教学管理服务,提高培训质量。省住建厅人教处、安质监局、培训中心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各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各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的督导。
三、严格考试(考核)纪律
考试(考核)工作按照《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严格实行异地督考制度。考试(考核)实施单位要制定并落实考试(考核)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考务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认真组织考务工作,主动配合做好督考、巡考工作,维护考试(考核)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省住建厅人教处、安质监局、培训中心等部门(单位)要严把考试(考核)关,按照赣建人〔2014〕27号及赣建人〔2016〕2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考试主考、监考、督考、巡考责任制,严肃考场纪律,坚决惩处舞弊、代考等行为,确保考试(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一经查实培训机构助考集体舞弊,立即对培训机构作出停考处理,如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取消培训资格。凡发现考试现场考生手机不上交、交头接耳等问题,一律按作弊处理,该科成绩记零分。对统考中,出现考务人员泄露试题、参与集体舞弊等问题,移交由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四、大力推进改革创新
省住建厅人教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推进考试(考核)改革创新,探索实行“自学直考”、网上考试等方法。立足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改进培训方式,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大力推行网络远程教育、网络继续教育等教学模式,鼓励从业和执业人员通过自学、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推行考试(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管理,完善证书查询等配套服务功能,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全省“归口管理、考培分离、统筹协调、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行业培训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各项工作落实。省住建厅人教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培训社会化、考试(考核)严格化原则,切实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培训机构和考试(考核)单位的监管力度,实行行业培训质量评估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定期公布一批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评价好的培训机构;对于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以及违规收费、违反考场纪律的培训机构,要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促进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