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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作者:局办

鹰府2017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规范防雷行政审批

(一) 取消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原有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仍可开展相关防雷设施设计和施工。

(二) 各级防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审批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开放防雷服务市场,规范防雷检测服务行为。

(一) 开放防雷技术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防雷检测服务机构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服务成本等公平竞争方式,规范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在我市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防雷检测的中介机构,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鹰府办发2015〕5号)的要求,进驻鹰潭市中介服务平台,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二) 加强对防雷检测服务机构的管理,气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规范防雷检测服务市场秩序,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防雷检测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防止不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对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一) 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 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 明确防雷管理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灾害防御行政督查和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技术支撑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防雷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的要求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及时调整修订本部门权责清单,使改革后的防雷管理权责无缝衔接。

(三) 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将防雷安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范畴,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使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使用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防雷安全领域的重点对象库,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一) 建立防雷许可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气象、建设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领域的业务指导和防雷服务市场的监管,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既要避免多头管理、重复许可又要消除监管空白。

(二) 建立防雷安全联席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督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防雷安全减灾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六、加强公共财政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加强公共财政保障,确保改革后的防雷安全监管、防雷减灾公共服务、防雷行政审批、防雷市场监督执法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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