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来源:  作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6]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 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坚持标准,提高质量。 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点的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的规范,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示范带动,积极推进。 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全省推广,加快提高全省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形成一个新型产业。 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培育一批发展基地。 推进政策机制创新,积极培育产业集聚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 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 2016年底前,全省各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他设区市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抓好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定南昌、上饶、抚州、吉安、九江和赣州等地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区位、产业和资源实际,探索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机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在全省范围推广。

    4.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完善工程招投标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4.健全工程计价体系。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组建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土地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

    (二)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 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科技创新扶持。 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六)落实税费优惠。 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制定绿色装配式构配件专项财政补贴政策。

    (七)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对绿色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 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可以面向全省培训行业技术人才。

    (十)加强技术指导。 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十一)保障运输通畅。 各设区市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统筹协调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专项工作调度、年度通报和约谈等推进机制。各地政府应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优化服务,形成合力。 各级住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商务、国资、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省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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