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来源:  作者:

赣建审批〔201746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630日止,凡于20153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包括同时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原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乙级资质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其申报和审批流程仍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5号)。自201871日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申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通信管理局

2017515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

 

相关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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