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7日 来源: 作者:法规科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